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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www.0510wl.com] [作者:伽盛物流] [日期:10-01-12] [热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指专用车辆包括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 (以下简称槽罐车)和其他车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合理编制公路、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充装或装载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

  (三)为槽罐车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为其他专用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超装。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充装单位还应当将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在充装或装载前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充装或装载:

  (一)专用车辆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专用车辆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三)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齐全完好;

  (四)专用车辆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合格有效;

  (五)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持有 《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非本市驻点经营的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起运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

  (六)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没有配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超装超载;

  (三)按有关规定投保危险化学品承运人责任险;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对专用车辆配备的卫星定位仪进行有效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监控;

  (六)符合第九条第 (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单位还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擅自更换、改装和维修,并按规定做好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员、押运员应当遵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途中按规定停、行车,保持卫星定位仪的正常运行,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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